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,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,6月20日,山西省政府发布《关于修改<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>部分条款的通知》,对现行的《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,参保职工享受待遇将更加明确。今后,女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从90天延长至98天,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。
据了解,其中将第十条修改为: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。难产的,增加生育津贴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生育津贴15天。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,享受生育津贴15天;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生育津贴30天;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,享受生育津贴42天;满7个月引产的,享受生育津贴98天。将第十一条修改为: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,全额计发;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补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