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,却把社保局告上了法庭,怎么回事?昨日,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。
原告杨双稳诉称,2017年4月21日12时50分许,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官渡区子君路超速行驶时,将正在骑电动车的他撞伤后逃逸。同年12月17日,官渡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4年,并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(下称“中国人保昆明分公司”)支付杨双稳伤残赔偿金68666.4元。
经盘龙区社会保险局认定,杨双稳所受伤害为工伤,构成九级伤残。去年11月7日,该局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,核定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087元。
“盘龙区社会保险局未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核定,所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杨双稳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核定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,责令被告重新核定原告工伤保险待遇。
庭审中,被告盘龙区社会保险局表示,依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7条规定,原告杨双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8602元,但已由第三方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保昆明分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68666.4元,其赔付金额超过工伤保险基金应予支付的标准,故不另行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;并称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据。
法庭审理后,择日宣判。(记者 胡耀元)
原标题: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受伤职工状告社保局